💙 Gate广场 #Gate品牌蓝创作挑战# 💙
用Gate品牌蓝,描绘你的无限可能!
📅 活动时间
2025年8月11日 — 8月20日
🎯 活动玩法
1. 在 Gate广场 发布原创内容(图片 / 视频 / 手绘 / 数字创作等),需包含 Gate品牌蓝 或 Gate Logo 元素。
2. 帖子标题或正文必须包含标签: #Gate品牌蓝创作挑战# 。
3. 内容中需附上一句对Gate的祝福或寄语(例如:“祝Gate交易所越办越好,蓝色永恒!”)。
4. 内容需为原创且符合社区规范,禁止抄袭或搬运。
🎁 奖励设置
一等奖(1名):Gate × Redbull 联名赛车拼装套装
二等奖(3名):Gate品牌卫衣
三等奖(5名):Gate品牌足球
备注:若无法邮寄,将统一替换为合约体验券:一等奖 $200、二等奖 $100、三等奖 $50。
🏆 评选规则
官方将综合以下维度评分:
创意表现(40%):主题契合度、创意独特性
内容质量(30%):画面精美度、叙述完整性
社区互动度(30%):点赞、评论及转发等数据
果壳专文》简评Steaker案:收受纯U投资,为何是台湾币圈最重要判决?
加密律师林纮宇(果壳)对 Steaker 虚拟资产平台一案提出评论,为何这个案子的结果,对台湾加密货币投资圈影响深远? (前情提要:Steaker案可能要释宪!果壳律师:影响台湾加密投资「最重要判决」 ) (背景补充:果壳专文》比特币定投实验:500天不间断的成果公开 ) 当代金融科技迅速演进,各式金融商品与投资型态层出不穷,加密货币自比特币于西元2009年问世以来,逐渐由边缘技术走向主流应用,成为一般民众及商业机构于实体商品交易、服务交换乃至资产配置中所采纳之工具。加密货币以其去中心化、全球可及与高度匿名等特性,确实拓展了交易的自由度,却也因其金融属性强、跨境移转快速以及潜在的匿名性,形成各种法律上的难题。 全国知名数位资产管理平台:STEAKER(塞席尔商思帝科),推出,推出USDT稳定币投资方案招揽民众投资,涉嫌非法吸金约新台币14.8亿元,地检署依银行法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,起诉Steaker、负责人及核心干部。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,Steaker案只收受虚拟资产(USDT等稳定币),并提供配置收益,未收受现金或汇款(法币),也未提供法币与稳定币间兑换。Steaker案对于台湾科技新创及加密货币产业影向巨大,尤其是本案经起诉后,这可能是史上首次法院对「单独收受稳定币(USDT)是否构成银行法」的重大法律争议表态: 违法吸金罪于加密货币的适用争议: ● 银行法第29条第1项规定:「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,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、受托经理信托资金、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。」而所谓「收受存款」,依银行法第5条之1定义,是「向不特定多数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,并约定返还本金或给付相当或高于本金之行为。」 ● 银行法第29条之1规定:「以借款、收受投资、使加入为股东或其他名义,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,而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红利、利息、股息或其他报酬者,以收受存款论。」违反银行法第29条、第29条之1者,将论以银行法第125条之违法吸金罪。 针对加密货币(无论是比特币或稳定币)是否属于《银行法》所称之「资金」或「款项」,以及加密货币是否落入违法吸金罪之处罚范围,过去两个完全相反的法院见解,可见于以下三个指标性判决: 1. 不构成不法吸金(台湾高等法院 107 年金上诉字第 83 号判决) 该判决认为比特币不构成银行法第 3条 (银行得经营之)业务,故认比特币非属银行法第 29 条之 1 中所称的「款项与资金」,法院因此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资产不是银行所能够依法营业的业务,故不构成违法经营收受存款罪(银行法第 125 条第 1 项)。 看到比较近年的两个判决 2. 构成不法吸金(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556 号判决及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17 号判决) 二个判决结果看似与台湾高等法院 107 年金上诉字第 83 号见解相反,创造「间接资金流动」的概念,认为被告透过收取游戏代币、虚拟货币等,与收受现金或是汇款(法币)可能等同视之,故仍构成不法吸金罪。 但实际上两个判决的犯罪事实:「…有意投资者纵未持有比特币,亦可透过现金交付投资款,或将款项汇至指定帐户内等方式参与投资」、「招榄不特定人投资…比特币挖矿机,投资款多以现金交付」,两案的案例事实,非单纯收受虚拟资产,而涉及吸收法定货币,似与 Steaker 案的背景事实不同。 未来影响 Steaker案将对台湾科技新创产生剧烈影响,大量商业模式合规性,需要再评估。同时,Steaker案审理的法院,必然须从两种截然不同的实务见解,采取其一(或再创新解?)判决,对「收受稳定币(USDT)是否构成不法吸金」重大法律争议表态。 其实,过去该重大法律争议,曾有其他类似个案,经判决确定后尝试声请宪法法庭(大法官)审理(宪法法庭 113 年审裁字第 569 号),可惜该案中大法官并未就此争议表态,以声明不合法而裁定「不受理」。 无论如何判决,针对吸收虚拟资产是否构成银行法,未来仍呈现两种不同调的法院见解,是否会宪法法庭解决法院见解歧异?值得持续追踪观察。 相关报导 Coingecko 调查:是谁在投资加密AI? 美国早知道中本聪是谁?律师开告国土安全部,逼政府公开比特币创始人机密文件 吉卜力发律师警告信「立刻停止AI模仿风格」是假的!大机率也是改图 〈果壳专文》简评Steaker案:收受纯U投资,为何是台湾币圈最重要判决?〉这篇文章最早发布于动区BlockTempo《动区动趋-最具影响力的区块链新闻媒体》。